考试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学院开展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
根据教育部关于国家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们监考工作,营造严肃、公正、公平的考试环境,根据我们监考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明确监考义务
学院所有教职工都有监考和巡考的义务,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者,须在排考前征得教学院长同意。学院组织的期末统一考试由教学与科研工作办公室统一编排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条实施监考操作失误、失职及作弊通报制度
(一)监考工作中的操作不当或失误行为
1、无故不参加考务工作会,不领取监考通知单;
2、考试结束后丢失考试材料;
3、考试当天取/返卷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务办公室/考场;
4、未按规定佩戴监考牌;
5、领取试卷后未直接到达考场,从事无关事宜;
6、领取试卷进入考场后,试卷未拆封前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7、考前未按规定宣读相关考试材料或未宣讲考试纪律;
8、未按规定时间展示和拆封试卷袋;
9、未按规定在黑板上书写相关信息;
10、监考过程中两名监考教师未按要求一前一后;
11、发生以上行为,学院将做通报处理。
(二)考试工作中的失职行为
1、考前辅导及其它形式无意中造成试题泄露者;
2、在试卷保管、传递过程中,因疏忽造成试题泄露者;
3、监考迟到、缺勤,监考期间擅自离开考场者;
4、监场不严,对违纪制止不力者;存在监外不监内现象,导致考场纪律混乱,或考生作弊被场外巡考员查处;
5、监场不严,造成替考学生进入考场者;
6、不清场,造成多名学生夹带书籍或资料进入考场者;
7、监考过程中吸烟、阅卷、玩手机(利用手机发短信、玩游戏等;
)、聊天、打瞌睡者;
8、凡出现上述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的处理。违反学校《关于教学事故处理的暂行规定》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考试工作中的作弊行为
1、不按要求监考,对作弊、替考学生纵容包庇者;
2、故意给学生漏题者;
3、擅自涂改试卷或改动者;
4、考试期间,接受学生请吃、礼物,伙同学生作弊者;
5、凡出现上述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于伙同学生作弊者,将从严处理。违反学校《关于教学事故处理的暂行规定》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凡发生教师及有关人员在考试工作中失职、作弊现象,应严肃查处并及时报告考务办公室,对隐匿不报者,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学与科研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教学与科研工作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